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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3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3-01-30 10:09:20     阅读:
         
         
        仑财政采〔2023〕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浙江省财政厅公布了《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及本通知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信息公开。宁波政府采购网 ( http://www.ccgp-ningbo.gov.cn或者 http://www.nbzfcg.cn)是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采购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除以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采购原则上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30日将采购意向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提前公开,后续项目不涉及到实质性内容重大变更的,可不重新公开。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
        三、提升集中采购规范化水平。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货物、服务类项目:县级 30 万元;工程类项目:县级 60 万元) 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如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相关调查结果、审查结果等资料需在采购计划备案或内部事项审批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 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 (含监狱企业) 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通过“智慧财政”线上办理,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才能编制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要继续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通过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不断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备 案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说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在附件中上传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内部论证、审核等材料。进一步加快资金支付,落实预付款制度,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严禁收取货物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鼓励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中标成交商信用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制和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规定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同时,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将本部门上一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执行情况通过“政采云”平台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
        六、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适宜竞争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按照规定,对所有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纳入重点审查范围,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对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报采购办进行公示申请审批后,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专家论证、公示情况材料等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审批(超过公开招标限额(400万元)的另提供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报区府办审批);对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拟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项目,要从严控制,按照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要求,落实内部论证、集体决策、有谈判或议价过程、结果公开等程序。
        七、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 号)要求,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品牌 (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的要求,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八、进一步规范续约采购主体行为。对采购内容相对固定、 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采购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根据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在采购方式一栏选择“续约采购”),将中标通知书、初次合同等资料作为附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再续签合同。
        九、加强内部控制机制。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加强采购单位内部流程控制, 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方式选择、评审专家的选取、质疑答复、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要环节和过程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同时,针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范范围的采购项目,要进一步健全采购事项的内部决策机制,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3年版) 的通知》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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